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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 期 盼 教 育 惩 戒 的 回 归(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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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盼 教 育 惩 戒 的 回 归

金文丰 发表于: 2007-12-03 11:46 来源: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网

教育惩戒,是一个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正视解决的问题。说其敏感,在于稍有不慎就滑向“体罚”的深渊。说其迫切,现在已到了“不敢管,没法管,管不了”的危险边缘。

惩戒,中国自古就有之。因学生犯错误而罚跪,用戒尺打手心等等。虽有其不人道之处,但确实有其积极的一面。它让学生从小意识到犯了错误要勇于承担责任,要学会去弥补过错。

中国有句俗语叫“打是亲,骂是爱。”这句话现在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但我认为大家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些偏激。笔者认为,惩戒没有错。关键是怎么打、怎么骂?打哪?以及后续的工作是否到位,是不是犯了错误一概以打骂代替教育。这些才是最需要我们关注的。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古人是如何做的。古代父母教训犯错误的孩子在批评、感化无效的情况下,惩戒的常用工具有:布鞋的鞋底子、鸡毛掸子、笤埽。这些工具的共同特点是“杀伤力”有限,但却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再看打的部位,多是手心、屁股等保险部位,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我们现在的做法呢?

为什么非要惩戒呢?而且往往是对犯错误孩子身体上的惩戒?让我们来看一个小故事:

一个母亲带孩子到了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看见一匹马,孩子一跃而上,前摇后摆,再也不肯下来。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店员们叫孩子下来,孩子不听母亲叫他下来,还是不听说带他吃肯德基,依然不听任凭许下什么愿望,总之一个态度,就是不听。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最后一个店员说:“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专家从楼上下来,问明原由,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附耳说了一句话,孩子像触电一样,连忙下来,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要是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专家不愧是专家,所实行的方法的确是立竿见影。这也说明一个道理:惩戒是必要的。萧伯纳说:“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

所以我们需要惩戒教育,当然惩戒教育绝不仅仅就是对身体的惩戒。它还包括对犯错误学生权利的剥夺、限制等。那为什么现在我们看到的、听到的都是体罚?因为在惩戒教育方面,我们从来就没有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老师一旦处理不好,就会“身败名裂”,那该怎么办?我们不妨看一看国外的相关做法。

相关链接:惩戒教育在国外

一、美国

号称儿童的天堂、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美国,也保留着学校的惩戒权:1.口头训诫;2.取消特惠,如犯错误的学生是橄榄球运动队员,罚停赛或逐出球队;3.放学后留校,根据反省错误的程度,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 4.惩罚性转学;5.短期停学,一般停学10天,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有来电监控;6.长期停学或退学。

二、韩国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体罚,方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限制,如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要有其他教师在场等。实施体罚时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体罚

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

三、新加坡

在物质文明和道德文明建设都卓有成效的新加坡对青少年学生也采取了教育惩戒的策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甚至处以“笞刑”。

四、台湾

台湾《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采取下列措施:一、劝导改过、口头纠正。二、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三、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四、调整座位。五、适当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六、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七、扣减学生操行成绩。八、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九、其他适当措施。 …… 第十七条:依前条所为之管教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教师得移请学校为下列措施: 一警告。二小过。三大过。四假日辅导。五心理辅导。六留校察看。七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八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九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十其他适当措施。

看了上述材料,你有什么体会呢?

那什么是惩戒呢?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

写到这,我突然想起一句俗语:一马勺,坏一锅。一方面,少数教师中的“害群之马”的恶行,败坏了整个教师队伍所有的付出与辛劳。另一方面,面对个别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我们没有行之有效的教育手段,以至出现了流失率是降下来了,但代价是整体教育的滑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惩戒与体罚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很难区分,这也就造成了可操作性的下降。惩戒不是体罚,但体罚有时就是惩戒。正是这个“程度”的难以把握,造成了很多我们不愿看到的后果。究竟怎么把握,我们不妨再看一看英国的做法:

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6.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7.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

教育需要惩戒,我希望这一点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不希望在看到这一幕:在所有被披露的“体罚”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地的优秀教师、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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